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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維的意義

法律思維就是依法思維。法律思維大致可以分為“思考法律”和“依據法律思考”兩種方式。“思考法律”強調運用各學科知識,從法律與社會的關系出發,對法律現象進行全面、全方位的考察。這種思維只要和法律有關,就可以稱為“思考法律”。而“依法思考”強調的是必須按照現有的法律來思考。也就是說,要在現有有效法律的基礎上思考問題,思考事物和現象的法律意義。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思維就是維護法治。

法律思維是壹種轉換思維。司法是社會的“平衡器”,具有解決糾紛、制止糾紛的功能。這壹功能主要通過法院訴訟和審判活動來實現。正是司法或訴訟的“平衡器”功能,要求法律思維具有轉化的特征,即進行轉化思維。要求無論是什麽問題,都要用法律術語去觀察、思考、判斷,要用法語把問題變成法律問題去解決。即使是不易轉化的政治問題、經濟問題、社會問題,也要轉化為法律權利義務來處理,成為提交法院來解決的法律問題。

法律思維是壹種平衡思維。平衡各種矛盾和利益沖突,把各種利益納入法律框架,確保社會安全、穩定、有序。訴訟是壹場沒有硝煙的戰爭,是壹種和平解決糾紛的方式。司法機關通過其特有的程序規則和法律語言,將社會生活中的各種利益沖突納入法律規範的調整範圍,通過辦案實現法律保護利益的目的,保障社會的安全、穩定和秩序。通過訴訟,失衡的社會秩序將恢復到平衡狀態。當然,法律思維講究平衡,不是簡單的中庸,也不是無原則的妥協。

法律思維是壹種規則思維。法律是讓人遵守規則的事業。法律思維是基於法律規則對人們行為的分析和判斷。當然,法律規則及其邏輯已經成為法律思維不可或缺的壹部分。規則思維要求思想家關註法律規則的存在和“凡事皆有因”。法律思維規律性的典型體現是三段論式法律推理。強調三段論推理,主要是為了保證能夠合理地得出法律決定的結論,並對決定的理由進行解釋和論證,讓當事人和全社會看到結論的合理性和說服力。

法律思維是壹種程序思維。程序正義是司法正義的重要目標,也是法律思維不可或缺的特征。程序有其自身的價值,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前提。有時可能很難獲得每個人都同意的實質性正義。既然如此,不如退而求其次,追求程序正義。通過公正的程序,即使結論不壹定公正,但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果程序不公正,即使得出相對“公正”的結論,這個結論也會受到人們的質疑。司法關註程序,因為程序是對任意性的限制,是理性選擇的保障,是國家與公民之間的紐帶。程序性思維要求法官只追求程序真實,不追求客觀真實。法律意義上的真實或真理,其實只是程序意義上的真實或真理。

法律思維的目的是探索事物的法律意義。培養法律思維的習慣需要實踐。法律思維不僅對法律人有意義,對普通人學習法律思維也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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