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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貧困縣幾年的過渡期。

法律分析:脫貧目標任務完成後,從脫貧之日起設置5年過渡期,以助上馬。農業農村現代化規劃實施,扶貧和鄉村振興政策體系和工作機制有效銜接、平穩過渡。在五年過渡期內,保持現有主要幫扶政策總體穩定,逐項優化調整,合理把握節奏、力度和時限,逐步實現從集中資源支持扶貧到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平穩過渡,推動“三農”工作重心的歷史性轉移。完善預防貧困的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及時發現和幫助易貧困人群,守住防止大規模貧困的底線。廣泛開展農產品產銷對接活動,深化擴大消費幫扶;繼續做好有組織的勞務輸出工作;為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就業援助;在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領域,推進以工代賑,吸引更多脫貧人口和低收入群眾就近就業;支持各地自主選擇部分貧困縣作為鄉村振興重點扶持縣;堅持和完善東西部合作和對口支援、社會力量參與幫扶機制。

法律依據:社會援助臨時措施

第二條社會救助制度應當堅持扶底線、救急難、可持續的原則,並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社會救助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社會救助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及時的原則。

第三條國務院民政部門統籌全國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國務院民政、應急管理、衛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應急管理、衛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前兩款所列行政部門統稱為社會救助管理部門。

第四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社會救助申請的受理、調查和審查,具體工作由社會救助機構或者管理人承擔。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相關社會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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