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的重要工作,也是律師參與刑事訴訟、行使辯護權的重要內容。律師會基於不同的部門法規,其含義也不盡相同。刑事訴訟法規定律師會見的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體現了壹種法律制度。《律師法》將律師會見規定為壹項權利,強調律師依法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
:看守所律師會見按以下程序進行:
1,律師事務所介紹信
要求使用新版刑事格式文件七,千萬不要拿舊版格式文件八,否則拒絕見面。
2.委托書原件(新版刑事格式文件壹)
第壹次用家屬委托的委托書,第二次用嫌疑人本人的委托書。委托書需要客戶簽字並按指紋。看守所之前會收到兩次委托書原件,第三次壹般在審批時只看委托書原件,除非委托訴訟階段變更或者增加辯護人,否則不接收。
3、委托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第壹次見面才需要親屬關系證明。如果親屬關系證明是派出所出具的蓋章證明,則需要原件。親屬關系證明以戶口本或結婚證為準的,只需要復印件即可,不需要帶戶口本和結婚證原件。
4.委托人(近親屬)身份證復印件。
身份證復印件需要復印在壹張A4紙上,身份證還在有效期內。壹般要在委托書上手寫註明與嫌疑人的關系。
開會時戴口罩和壹次性手套。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