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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執行立案條例

本案恢復執行的法律規定是,6個月內恢復執行本案。本案終結是指法院對案件的執行。因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人民法院決定終結本執行程序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並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2.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3.財產調查措施已經用盡,被執行人沒有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無法處理的。

申請恢復執行前,先聯系原執行法官。有的法院會要求申請執行人先將材料提交給原執行法官,法官審核通過後再提交給立案法院立案。原法官調離的,按新案件分配,新法官核查線索。有追償條件的,提交立案庭立案。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法院應當恢復案件的執行,包括申請執行人因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等。暫緩執行是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後,因特殊情況使執行無法進行時,法院決定暫時停止執行程序,待情形消除後,繼續執行未完成的執行。

恢復執行民事案件的程序如下:

1.被執行人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2.申請法院恢復執行需要提交的材料:恢復執行申請書;執行依據原件的復印件;終止執行程序的原裁定或者執行和解協議的副本;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和聯系方式;執行財產線索的當事人信息及相關證據材料;

4.申請恢復執行前,建議先聯系原執行法官。有的法院會要求申請人先將材料提交給原執行法官,法官審核通過後再提交給立案法院立案。

法律依據:

關於執行立案結案若幹問題的意見。

第六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應當按照恢復執行的情形立案:

(壹)申請執行人因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

(二)壹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另壹方當事人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

(三)執行案件經裁定終結執行程序報告執行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向執行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的;

(四)執行案件因委托執行結案後,確因委托不當被立案的受委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符合申請執行條件時,被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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