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並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2.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3.財產調查措施已經用盡,被執行人沒有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無法處理的。
申請恢復執行前,先聯系原執行法官。有的法院會要求申請執行人先將材料提交給原執行法官,法官審核通過後再提交給立案法院立案。原法官調離的,按新案件分配,新法官核查線索。有追償條件的,提交立案庭立案。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法院應當恢復案件的執行,包括申請執行人因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等。暫緩執行是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後,因特殊情況使執行無法進行時,法院決定暫時停止執行程序,待情形消除後,繼續執行未完成的執行。
恢復執行民事案件的程序如下:
1.被執行人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2.申請法院恢復執行需要提交的材料:恢復執行申請書;執行依據原件的復印件;終止執行程序的原裁定或者執行和解協議的副本;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和聯系方式;執行財產線索的當事人信息及相關證據材料;
4.申請恢復執行前,建議先聯系原執行法官。有的法院會要求申請人先將材料提交給原執行法官,法官審核通過後再提交給立案法院立案。
法律依據:
關於執行立案結案若幹問題的意見。
第六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應當按照恢復執行的情形立案:
(壹)申請執行人因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
(二)壹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另壹方當事人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
(三)執行案件經裁定終結執行程序報告執行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向執行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的;
(四)執行案件因委托執行結案後,確因委托不當被立案的受委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符合申請執行條件時,被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