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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基金的使用範圍和程序

法律分析:1。維修基金的使用範圍:主要包括小區內使用的公共部位和設施設備。具體來說,公共部分是指單幢房屋內業主所有或單幢房屋內業主與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基礎、承重墻、柱、梁、樓板、屋頂、室外墻體、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 *設施設備壹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水池、水井、非經營性停車場或車庫、公益性文化體育設施以及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2.維修資金使用手續:1。維修資金移交業主大會管理前:(1)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擬維修、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相關業主提出合理使用建議;(2)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範圍內的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壹半以上,業主討論采納使用建議;(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維修資金使用計劃;(4)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行業持相關材料向當地政府建設部門申請費用;(5)經審核同意後,建設主管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通知;(6)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2.維修資金移交業主大會管理後:(1)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方案應當包括維修、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支出範圍、可能出現的危及房屋安全的緊急情況以及其他臨時使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處理方式;(2)業主大會依法通過維修資金使用方案;(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4)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委員會提交申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材料;(5)業主委員會審批使用計劃,並報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建設主管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規劃的,應當責令改正;(6)業主委員會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通知;(7)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便民、公開、透明的原則,受益人和負擔主體壹致。

第二十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移交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改造項目提出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專有部分占建築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範圍內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采納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計劃;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行業主持人持相關材料,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費用;其中,使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劃轉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撥給維修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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