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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中國法律對市場經濟的主要積極影響是什麽?

能夠維持市場經濟有效有序運行,維護國家和社會穩定的行為規則。

市場經濟要求產權清晰,充分尊重和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產權,要求企業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獨立市場主體,能夠在市場上自主表達經濟利益。

法治確保市場主體有權控制、使用和處置其合法擁有的物質財富。市場主體的獨立性是與平等聯系在壹起的,是統壹的。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是正常交換的前提。“參與交換的個體已經默認自己是平等的個體”,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需要法治來確認和保障。

市場經濟越發達,法治就越發達。

馬克思認為:“先有交易,後發展為法律制度...這種通過交換和交換而產生的實際關系,後來獲得了契約等法律的形式。”

這深刻說明,法律來源於市場交換實踐,並隨著市場交換實踐的發展而發展和創新。恩格斯指出:

“在社會發展的很早階段,就需要用壹個* * *規則來概括產品的重復生產、分配和交換,並試圖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壹般條件。這壹規則最初表現為習慣,後來成為法律。”

可見,市場經濟是法治產生和發展的基礎。在自然經濟條件下,各種社會關系的調整主要依靠血緣關系、宗法制度、宗教戒律、傳統習慣和倫理道德,法律主要是維護統治階級權力和社會秩序的工具。

在計劃經濟條件下,雖然生產高度社會化,但沒有獨立的市場主體,政府運用行政權力管理經濟,配置資源。在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商品生產和交換規模的日益擴大,交換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已經超出了血緣親屬、宗族、倫理道德和行政權力的調整範圍。

需要有專門的權威行為規則來制約和規範經濟社會活動,於是法治真正產生和發展起來。在我國,自黨的十四大明確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入新階段,經濟社會活動法治化發展迅速。

人民日報-人民日報:法治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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