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破壞標誌、標牌、電子顯示屏等導向標誌;
(二)損壞公用電話、路燈、郵筒等公共設施;
(三)強迫乘客和托運人接受服務;
(四)無證經營和銷售商品的;
(五)擾亂或者妨礙機場公共秩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進入機場地區從事運營的車輛應當服從機場管理機構的管理,維護機場管理秩序,接受統壹調度。
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遵守客運服務標準,攜帶客運資格證運營;在指定區域停車、候客和載客,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不得拒載;執行收費標準,開具車費發票;按照規定使用頂燈、計價器等客運服務設施。
禁止未取得合法運營資質的車輛在機場地區從事營業性運輸活動。禁止將營運車輛交給無運輸資格證的人員。禁止無正當理由將乘客或者貨物轉讓給他人運輸。
第二十三條在候機樓和機場區域內的廣場、停車場散發廣告和宣傳品、開展募捐活動、拍攝電影、舉辦展銷會、推介會、娛樂體育活動,應當經機場管理機構批準。
第二十四條機場地區禁止下列違反道路橋梁管理規定的行為:
(壹)在道路、橋涵管理範圍內堆放物品或者擅自埋設、架設管線或者安裝其他設施;
(二)擅自占用、豎設標誌、拉線和植物桿,停放車輛;
(三)占用、拆除或者損壞道路、橋梁、圍欄、花壇、路標等設施;
(4)挖沙取土;
(五)其他違反道路橋梁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機場地區禁止下列違反綠化管理規定的行為:
(壹)非法占用綠地和林地;
(二)擅自改變綠地、林地用途的;
(三)臨時使用綠地、林地未按規定時間歸還的;
(四)損壞園林綠化設施;
(五)非法移植、砍伐樹木的;
(六)其他違反綠化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常駐單位確需占用機場地區綠地、林地,改變綠地、林地用途,移植、砍伐樹木的,應當征得機場管理機構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機場地區禁止下列違反場容場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壹)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
(二)擅自在建(構)築物、公共設施和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擅自懸掛、張貼宣傳品等物品;
(三)未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未按照規定清除和處理垃圾、糞便的;
(四)未設置護欄或者遮擋場地,或者竣工後未及時清理平整場地,隨意傾倒、遺撒、堆放建築垃圾的;
(五)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
(六)其他違反場容場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和機場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機場噪聲影響範圍,限制在其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噪聲敏感建築物。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督促機場運營人和航空運輸企業采取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控制民用航空器噪聲對機場周邊地區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