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是兩種不同的社會保險,內容也不壹樣。養老保險可以保證職工年老時在生活上得到物質幫助,每月領取壹筆養老金,而醫療保險主要保證參保人生病時能得到國家和社會的物質幫助。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目前,我國部分地區已經建立了城鄉社會養老保險轉移接續制度。這些人按靈活就業繳費時,可以單獨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可以參加新農合或城鎮居民醫保。也就是說,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可以分開繳納。靈活就業人員是指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包括失業人員、辭職人員和自謀職業人員。這類人的社會保險往往是個人自己繳納,因為沒有具體穩定的用人單位來繳納。根據相關規定,首次繳費時,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必須同時參保繳費,而養老保險可以因正當理由中斷,醫療保險不能因不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而中斷。至於中斷時間和續繳時間,各地政策不壹,處理時應提前咨詢當地社保征管機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滿十五年的,可以繳費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