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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公司註銷後債權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壹般來說,股東在公司註銷後發現公司有債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主張自己的權利。主張權利後,實現的債權由股東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公司遺留的債權涉及兩個層面的法律關系:對外關系上,公司遺留的債權是剩余資產的所有權,歸全體股東所有;在內部關系上,剩余債權表現為公司剩余資產的分配權,股東根據出資比例確定分配份額。公司登記註銷、公司法人資格終止後,公司原股東可以在清算中主張未清償債權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壹百八十四條清算期間,清算組行使下列職權: (壹)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和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事務;(四)繳納所欠稅款和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七)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第壹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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