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效力的不同,招標投標法的法律規範分為三個層次:
1.第壹個層面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的《招標投標法》;
2.第二個層次是國務院發布的招標投標行政法規和具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發布的地方性《招標投標法》;
3.第三層次是國務院有關部門發布的招標投標部門規章和具有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發布的招標投標地方規章。
本法所指的招標投標法屬於第壹層次,即NPC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招標投標法。
招標投標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壹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是整個招標投標領域的基本法。所有與招標投標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必須與《招標投標法》相壹致。
政府采購項目是指政府采購的具體采購名稱。政府采購項目的資金來源包括各種財政性資金,如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行政性收入、以政府信譽或財產擔保的貸款資金以及政府所有的其他資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政府采購,提高政府采購資金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政府采購。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政府集中采購的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依照本法規定的權限制定。
本法所稱采購,是指通過合同有償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和雇傭。
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式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料、燃料、設備和產品。
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和修繕。
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