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 * *具有以下特征:
1.遺囑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
即遺囑是基於立遺囑人單方意思表示而能夠產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2.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遺囑行為能力,不能立遺囑。
3、遺囑的成立不能代表。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由立遺囑人本人作出,不能由他人代表。如果是代書遺囑,也必須是本人簽名。
第二,既然本書將
自擬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並簽名,註明制作的年、月、日。自擬遺囑在沒有證人在場的情況下也具有法律效力。
自擬遺囑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訂立:
(1)遺囑人寫遺囑內容。立遺囑人應當親自書寫遺囑全文,既能真實地表達立遺囑人的意誌,又能防止他人偽造、篡改或者添加遺囑內容。
(2)立遺囑人須在遺囑中指明書寫的年、月、日及地點。立遺囑時間對遺囑效力有壹定影響。不同書面遺囑的內容有矛盾的,以後來的書面遺囑為準。同時,立遺囑的時間有時也能證明遺囑的真實性。
(3)遺囑人的親筆簽名。
三、如果遺囑人要變更或撤銷原公證遺囑,還必須到原公證處辦理。[6]
1.遺囑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即基於立遺囑人單方意思表示而發生。
2、遺囑的法律行為的法律後果。
3.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遺囑的成立不能成為代理。委托代理人寫的遺囑,必須由本人簽名,並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33條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壹個或者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134條
自擬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135條
委托他人代書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其中壹人代書,由立遺囑人、代理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第137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制作的遺囑,應當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將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以錄音錄像的方式記錄下來。
第138條
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等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第139條
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