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行為人的交通肇事行為必須達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程度,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前提和依據。行為人逃逸未造成上述嚴重後果的,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只能認定為治安處罰的較重情節。逃逸時,行為人必須知道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因素。如果行為人在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發生的情況下離開現場,不能認定為“交通事故後逃逸”,只能認定為壹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強調的是,作者所說的“知道”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果行為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而假裝不知道,仍應認定為“交通事故後逃逸”。逃逸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重要因素。實踐中,施暴者逃跑的目的大多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逃跑是出於其他目的,比如害怕被受害者親友和其他圍觀者毆打。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後很快通過向領導匯報或報警接受法律處理。很明顯,這些人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所以在認定的時候就要加以區分,這樣才能保證法律的準確適用,不至於浪費或者縱向。當然,行為人出於正當目的逃離現場後,必須及時向有關機關報案,接受法律處理。否則,如果行為人逃逸,杳無音信,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壹百三十三條(壹)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壹百三十三條之二對正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員使用暴力或者搶奪駕駛控制裝置,幹擾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運行,危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前款駕駛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打架鬥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