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調解費的標準是什麽?
1,法院調解費。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十五條案件經調解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受理費減半繳納。
2、訴訟費用的壹般規定。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標準支付:
(1)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未超過1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
2)超過654.38+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支付;
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支付;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支付;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照支付;
9)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支付;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
(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
3)其他非財產案件各支付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6)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三)、(六)項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具體支付標準。
第二,法院調解後是否需要制作調解協議?
經法院調解,不需要制作調解協議。具體來說,調解不成功的情況下,不需要制作調解協議。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下列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壹)離婚案件的調解與和解;
(二)調解維持收養案件;
(三)可以立即執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調解書送達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法院受理民事糾紛案件後,如果糾紛雙方同意,那麽法院可以組織調解活動。根據規定,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但是,對於可以立即履行的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