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問題描述
在工作中受傷後,工人可能會面臨壹段康復期,在此期間,他們需要護理。那麽,工傷護理費是由單位承擔還是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呢?這是工人和雇主都關心的問題。
第二,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傷職工被評定為傷殘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這意味著,職工壹旦被認定為工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後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護理費用。
三、單位責任
雖然工傷護理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但用人單位仍需履行壹定的責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在工傷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護理和生活照顧。這意味著雇主應提供必要的護理條件和設施,以確保工人的康復。
四、案例分析
假設勞動者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後,認定為工傷,需要生活護理。這種情況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基金將承擔該職工的護理費。用人單位還需要提供必要的護理條件和設施。用人單位不履行責任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提起勞動仲裁。
總而言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護理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用人單位需要提供必要的護理條件和設施,確保勞動者康復。對工傷職工要盡快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依法依規獲得相應的護理費和康復保障。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暫停工作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被評定為傷殘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