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
發布日期:2019-08-21
周海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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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弘揚愛國主義精神,促進國防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防教育是建設和鞏固國防的基礎,是增強民族凝聚力和提高全民素質的重要途徑。
第三條國家通過國防教育,使公民增強國防觀念,掌握基本的國防知識,學習必要的軍事技能,激發愛國熱情,自覺履行國防義務。
第四條國防教育堅持全民參與、長期堅持、註重實效的原則,貫徹經常性教育與集中性教育相結合、普及性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理論教育與行為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針對不同對象確定相應的教育內容組織實施。
第五條中國人民和公民都有接受國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壹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根據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組織開展國防教育。
第六條國務院領導國防教育。中央軍委配合國務院開展全民國防教育。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駐地軍事機關應當協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
第七條國防教育機構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國防教育。
縣級以上地方負責國防教育的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進行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
第八條教育、民政、文化宣傳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國防教育工作。
征兵、國防科研生產、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和軍事設施保護等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國防教育。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和其他有關社會團體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