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三條,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主要包括以下項目:
(壹)母嬰保健科普宣傳、教育和咨詢;
(2)婚前醫學檢查;
(3)產前診斷和遺傳病診斷;
(4)助產技術;
(五)實施醫學上必要的節育手術;
(6)新生兒疾病篩查;
(七)其他與生育、節育、不育有關的生殖保健服務。
擴展數據:
違反規定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或者人員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終止妊娠手術和技術鑒定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壹條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出具虛假醫學證明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許可證》或《醫師執業證書》:
(壹)延誤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對當事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
鑒定胎兒性別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醫療衛生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超過兩次或者以營利為目的的,發證機關應當吊銷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許可證》或者醫師執業證書。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參考資料:
臨湘市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