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未按照規定噴塗放大號或者放大號不清晰的;
(二)機動車噴塗、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行駛的;
(三)貨車、掛車未安裝側、後下部防護裝置和粘貼反光標誌的;
(四)機動車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五)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未在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期限內辦理變更登記的;
(六)機動車所有權轉移後,現機動車所有人未在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期限內辦理轉移登記的;
(七)機動車所有人已辦理變更轉移登記,機動車檔案轉出車管所後,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期限申請機動車轉入車管所的。
第五十七條。除本規定第十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擅自改變機動車外觀和已登記的相關技術數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沒收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註銷機動車登記;申請人三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登記。涉嫌走私、盜竊的機動車,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補發或者換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本規定的處罰幅度內,制定具體的實施標準。
本條例規定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交通警察違反規定,對被盜搶、走私、非法拼裝(拼裝)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進行登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經教育不改,又不適宜辭退的,依照《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予以辭退。辭退聘用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壹條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辭退聘用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按照規定確認機動車並查驗證書、憑證的;
(二)故意刁難、拖延或者拒絕辦理機動車登記的;
(三)違反規定增加機動車登記條件或者提交證書、憑證的;
(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采用其他方式確定機動車號牌號碼的;
(五)違反規定跨行政區域辦理機動車登記和業務的;
(六)超越權限進入機動車登記計算機系統辦理登記和業務,或者不按規定使用機動車登記系統辦理登記和業務的;
(七)泄露或者向他人傳播計算機註冊系統密碼,造成系統數據被篡改、丟失或者毀壞的;
(八)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九)違反本條例強制機動車管理所辦理機動車登記的。
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本規定第六十條、第六十壹條所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本規定第六十條、第六十壹條所列行為之壹,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