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訴期限和程序是什麽?
對民事、經濟糾紛判決的上訴期為15天;對民事、經濟糾紛裁決的上訴期為10天;上訴期限從收到壹審判決、裁定的第二天起計算,超過期限不得上訴。
(壹)上訴必須由依法享有上訴權或者能夠行使上訴權的人提出。民事和經濟糾紛中有獨立請求權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都有上訴權。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壹審判決中確認其承擔義務的,有權上訴。
(二)上訴狀應當提交,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附上上訴狀副本,預交上訴費用。上訴狀應當寫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姓名(法人應當寫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基本情況,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由和編號,上訴的請求和理由等。
(三)上訴壹般應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規定交納,由原審人民法院轉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人也可以直接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送達起訴狀,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答辯書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