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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主體是什麽?

所謂執行主體,是指行政執行案件所涉及的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的主體。由行政機關執行時,是程序性權利義務的承擔者。它包括執行機構、執行當事人、執行參與人和執行異議人。

壹、什麽是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的行政爭議案件。

二、行政案件執行主體是誰?

所謂執行主體,是指行政執行案件所涉及的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的主體。由行政機關執行時,是程序性權利義務的承擔者。它包括執行機構、執行當事人、執行參與人和執行異議人。

1,執行機構

執行機構也稱執行機關,是指擁有行政訴訟執行權並主持執行過程的主體,即人民法院和行政主管機關。申請人申請的具體組織機構是法院的執行庭,由執行人員操作實施。當然,這種分工應該說主要是工作性質的而不是法律性質的,法定的執行機構或者執行機關原則上是第壹審人民法院。當然,特殊情況需要第二審人民法院執行的,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執行的,也可以由第二審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機構是除法院以外的行政機關的壹部分。行政法上,所有的行政機關都有壹定的行政權力,但並不是所有的行政機關都天然具有強制執行權。因此,能夠成為執行組織的行政機關,只能是依法具有強制力和強制手段、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

執行機構在執行程序中起主導作用,主持整個執行過程,對執行負有法律責任。負責審查執行申請、決定立案執行、決定選擇執行措施、制定執行方案、組織實施執行活動、按規定收取執行費用、接受案外人異議並進行審查、依法決定中止和終止執行、宣布執行完畢等等。

2.執行方

執行當事人是指申請執行人和被申請執行人,或者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當事人的身份由壹審程序中的原告和被告轉化而來,是執行案件權利義務糾紛的主體。壹審原告或被告能否成為申請人或被申請人,關鍵要看行政判決確定誰是權利人,誰是義務人。

在行政機關依法自行執行的情況下,沒有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只有執行人和被執行人。行政機關作為原爭議的壹方,也成為了執行機關,這是壹種具有雙重身份的現象。在實踐中,這種實施是及時有效的,但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職能上的混亂或不公。筆者認為,在現行體制下,至少應該考慮由另壹個機構來負責執行。行政決策與行政執行分離應是行政法治的趨勢。

3.執行參與者

執行參與人是指除執行當事人以外,參與執行過程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由於各自情況不同,各自承擔的義務並不壹致。主要包括:因占有標的物而產生的交付和分配標的物的義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壹百五十八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裁決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期限內又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或者生效行政裁決確定的權利人可以在六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權利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的行政裁決,參照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行為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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