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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會學概述

20世紀初在西方興起的社會學分支。也被稱為法律社會學。因為學科裏有很多部落,所以沒有確切的定義。普遍的看法是,法社會學是介於社會學和法學之間的壹門邊緣學科,它將法學置於其社會背景中,研究法律現象與其他社會現象之間的關系。法社會學的研究有助於人們從整個社會的角度認識法律的社會基礎和社會功能,從而更好地利用法律的控制作用解決社會問題。

法律不是孤立的現象。法律社會學是研究社會基本條件對法律制度的影響。這是從宏觀角度對法律的研究,是法律社會學最重要的研究內容之壹,也是歐洲法律社會學的主要內容。比如熟人社會和陌生人社會的法律制度不可能壹樣。為什麽農村不容易法治?也許是社會生活環境的問題。我們發現很多復雜的法律制度都是按照陌生人社會,也就是現代商業社會來設計的。

此外,法社會學也從微觀角度進行研究,將法律的實施視為壹種社會博弈。壹部法律制定後,必然會引發人們的社會博弈,不可能要求人們完全無反應地依法行事。(“法必信”,這句話描述的狀態永遠無法完全達到。每個人都會對法律做出反應。

法律社會學是對法律形式主義的修正。法律形式主義雖然奠定了基石,但並不能解決大量的社會問題。比如最高法院關於“奸淫幼女罪”的司法解釋,如果僅僅從刑法理論的角度考慮,似乎沒有問題;但是壹旦投入社會,問題就出現了。例如,誰可能犯了這個罪?如果律師、法官、檢察官有更大的回旋余地會怎麽樣?舉證責任會怎麽樣,檢驗機關的資源配置會怎麽樣?希望這只是危言聳聽。(參見李肅的《壹個不公平的司法解釋》)

當然,法律社會學不能包治百病;但是,法律社會學可以看到社會條件、社會結構、政治結構甚至個人行為對法律的影響。

很多問題都可以納入法律社會學的研究領域,比如女權主義、同性戀、國際交往中不同社會的不同做法,比如對安樂死的態度。由於基督教傳統和壹些技術問題,西方對安樂死相當謹慎。(再比如人工流產,壹夫壹妻制和壹夫多妻制等等。僅從概念規律的角度,我們很難理解這些問題。只有打破部門法和學科的界限,問題才能得到很好的理解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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