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供電權屬停電?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但是,除了緊急情況。行政機關不得停止向居民生活供水、供電、供熱、供氣,以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但是,如果汙染者拒絕執行政府和部門作出的停產、停業、停業整頓等決定,為了遏制其繼續排放汙染物的行為,法律應授權縣級以上政府作出停止或限制向排汙單位供水、供電、供氣的決定,並明確供水、供電、供氣部門的配合責任,增強執法的剛性。
供電公司必須有政府正式發出的函件和通知,說明涉及何種違法或違規行為,導致政府要求配合停電。現有的法律法規只能對在建的違章建築強制停電,並沒有規定對已經建成並居住的違章建築可以進行停電。因此,政府要求供電公司為拆遷範圍內的居民斷電沒有法律依據,很可能導致敗訴。但只要政府有正式的案件或者正式的公函,法院就會認定供電公司停電只是符合行政行為,被告還是當地政府。因此,供電公司不應該接受某個單位或部門的停電通知,而必須是當地政府的書面行政命令。
第二,所有權的概念
所有權是指所有者依法對其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對生產勞動的目的、對象、手段、方法和結果的支配力量。它是壹種財產權,所以也叫財產所有權。
第三,所有權的限制
1,所有權的行使不得違反法律。
2.所有權的行使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3.在行使所有權時,我們必須註意保護環境、自然資源和生態平衡。
4.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對其他財產實行國有化。
壹般情況下,供電公司無權停止送電。政府通知供電公司停電時,應有相關文件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