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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行管理的法律制度始於何時,有哪些史料?

事實上,直到唐代,典當行才真正接近現代意義,並在正式的書面文件中把典當業作為壹個正式的行業記錄下來。因此,後世可以考證的典當行管理法律制度也始於唐代。

唐太宗貞觀年間,宰相方根據唐太宗的旨意,在編纂《唐律》時,第壹次以國家法令的形式明確規定了利息範圍:典當行的利息不得超過5%,也不得超過10%,朝廷不得滾息。

此外,朝廷多次頒布詔令,禁止大臣以朝廷名義從事典當行與民爭利的行為,否則將被追究責任。

比如,當時有壹道聖旨說:“若聞本朝之服,或從周華接手,或在清朝做工,私自設質倉、店鋪,與人爭利,從今日起禁止。”還是指定禦史臺查日歷,播新聞。"

這段話的主要意思是:禁止皇室貴族和朝廷大臣私自開設當鋪與他人爭利。為了調查這種違法行為,朝廷還專門委派禦史臺進行調查報告。

728年,唐玄宗頒布詔書,明確規定了貸款的月利率:“相較於公、私借貸,已深得其利,不利於貧,事需改革。從現在起,世界應該只收到4點利潤,官方資本應該收到5點利潤。”

這段話的大意是:以前因為朝廷和民間都經營典當行,利潤很豐厚,損害了窮人的利益,所以以後要避免這種情況。從現在起,民間典當行的利潤不得超過4%,從事典當業的宮廷利潤不得超過5%。唐代這壹系列關於典當行的法令的頒布,進壹步制約了高利借貸的暴利行為。

“安史之亂”後,為了解決朝廷財政收入入不敷出的問題,唐德宗於782年下令朝廷出面,向在都城長安開設的所有典當行“借錢”。

當時,唐德宗還規定,每個典當機構要收取25%的資本。其實這是對典當行行業的變相收稅。隨著這壹稅收政策的實施,朝廷財政收入超過1萬元。

由此可見,在唐代,僅長安地區,典當業的資金就應該在400萬元以上,大概占當時朝廷全年財政收入的30%以上。典當業在唐代已經成為壹個大的商業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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