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法院認定有罪,宣布緩刑,判決生效後釋放。
3、除上述情況外,應在刑罰期滿時釋放。
第壹,在我國,緩刑是否當庭釋放?
緩刑,全稱《刑法》的中止執行,是指行為人觸犯刑法,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先予定罪,暫不執行。
在我國,被判處緩刑的當事人可以當庭釋放。宣告緩刑後,非服刑人員應立即釋放。如果是服刑人員,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變更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並立即通知公安機關。
二、緩刑執行流程
人民法院應當自依法確定之日起,立即交付緩刑執行。判決前羈押的罪犯,判決後要“釋放”,即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不能再羈押了。同時,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檢查。落實親屬責任擔保、經濟擔保等方式,督促緩刑罪犯自覺接受改造。為了更好更有效地監管,督促緩刑犯認罪服法,自覺接受監管改造。在實施其他措施的同時,緩刑犯可以寫保證書,保證自己遵紀守法不再犯罪,其親屬也可以寫保證書,填寫監督緩刑考察責任書,讓其知道自己有壹定的監督教育責任。如果緩刑犯再次犯罪,應當追究其相應的責任。人民法院應當做好對緩刑犯的回訪和檢查工作,不定期檢查緩刑犯的執行情況。對於在緩刑考驗期限內能夠認真改造、悔罪自新、表現良好、不再犯罪的緩刑犯,公安機關應當向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的緩刑考驗人宣布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需執行。
三、刑事訴訟法中有哪些無罪釋放的情形?
無罪釋放的情況如下:
(1)公安機關在依法訊問過程中,發現被拘留人不構成犯罪的,必須立即釋放,並出具釋放證明;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決定逮捕的人應當立即釋放,公安機關對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在依法訊問中發現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立即釋放,並出具釋放證明;
(三)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或者免予起訴的案件,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四)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並在宣判後立即釋放被告人。
(五)人民法院根據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釋放在押被告人的;
(六)人民檢察院根據免予起訴決定釋放在押被告人的;
(7)司法機關根據情況將在押被告人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釋放。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壹百七十條被逮捕的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釋放:必要時,可以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
(二)第壹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三)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滿第壹審人民法院判處的刑期;
(四)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審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