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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不利因素有必要說嗎?

是的監管部門明確將不利因素納入房產中介的銷售告知義務,可以約束房產中介全面、準確、透明地公示樓盤信息,讓消費者充分了解樓盤及周邊環境信息,購房知情權更加充分。而且買房的知情權是有保障的,消費者可以有效行使選擇權和監督權。在“購房不利因素告知機制”中,如果房產中介因隱瞞相關不利因素再次與消費者發生糾紛,消費者將有更多的維權主動權。當然,如果房產中介如實提供了不利因素的信息,消費者還是會選擇買房,這是基於消費者自願行為的交易。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應當告知消費者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利因素。“不利因素通知”也是標準合同規則的壹部分。

壹、消費者的法律特征:

1.消費者應該是以生活為目的的公民消費。如果消費的目的是為了生產,就不屬於消費者的範疇;

2.消費者應該是商品或服務的使用者;

3.消費的對象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務;

4.消費者主要指個人消費。

二、消費者協會受理投訴的原則:

1,消協依法受理消費者投訴,並對投訴進行調查調解。

2.調解以雙方自願、合法、合理、公平為基礎;調解以事實和證據為依據。

3、按區域管轄的職責分工。

4.認真受理投訴,真誠熱情接待消費者,努力遵守受理投訴的時間要求,全心全意為消費者服務。

5、受理消費者投訴,壹般應堅持免費服務的原則。

6、堅持輿論監督,通過大眾傳媒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消費者投訴,凡公開曝光的名稱必須謹慎,依據消費者投訴或必要的調查鑒定材料,有必要的組織審批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提請消費者註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格或者費用、履行的期限和方式、安全註意事項和風險提示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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