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重要的部門法,內容博大精深,是壹切法律的基礎。
作為壹系列復雜社會因素的產物,中國民法的現代化有其深刻的基礎和不可逆轉性。實現法律現代化,以現代法律推動和維系社會的現代轉型,已成為中國法治建設的必然選擇。
“在全球現代化肆虐的今天,無論我們給出什麽理由來解釋中國人對民法典的想象和渴望,其本質仍然沒有逃脫現代化編織的普遍主義的功利陷阱。”受大陸法系法治傳統的制約,中國民法的現代化必須以現代的、系統的成文民法典為載體。
但是,“自從世界進入工業化時代以來,所有國家無壹例外都面臨著現代性的挑戰,尤其是那些有著深厚傳統的文明古國。”中國就是這種情況。中國民法學者正朝著既定的目標奮勇前進,卻總能感受到來自民法現代性的特殊羈絆,時常有壯誌難酬的感覺。
擴展數據
所謂民法的制度定位,是指人們對民法在國家整體法律體系中應當發揮的作用的基本認識。民法體系如何定位,最重要的是國家行政人員對民法基本功能的看法。在大陸法系國家,民法的發展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法律的制定。
法學界對民法的制度定位缺乏認識。有些人學的民法知識來源於蘇聯法理學,至今沒有更新。蘇聯法學認為民法在法律體系中處於部門法的地位,只能在指定的狹窄範圍內發揮有限的作用。
之所以出現這種功能定位,是因為蘇聯實行的是計劃經濟體制,社會中的人、財、貨、供、產、銷等領域都由計劃主導,公民權利主體被視為勞動力資源,主體的自主範圍有限。而且,社會主要財產的控制和流通制度沒有受到民法的規範,甚至連婚姻法也沒有被視為民法。
在這種情況下,民法所能發揮的作用極其有限。即在這種情況下,蘇聯法學將民法定義為部門法。這種做法和法理與市場經濟體制法完全不同,因為市場經濟體制法都把民法定位為基本法。
蘇聯法學的這種民法觀不僅縮小了民法的範圍,而且破壞了民法的基本結構和體系,使民法的基本內容無法充分展示,民法也難以在社會需要的時候順利成長。如果對民法體系定位的錯誤認識得不到糾正,民法典的編纂和中國法制的整體發展將受到極大阻礙。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中國人與民法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