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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釋的客觀性

波斯納對客觀性的定義是,法律解釋的客觀性是指法律解釋的非人性化和確定性。

法律解釋的客觀性,其實質是在解釋主體的主觀性之外尋求壹種客觀標準。這些標準主要包括:立法者的本意、成文法字裏行間的本意、公序良俗、公平正義的理念。法律客觀性的解釋方法概括如下:

l,文字說明。也稱為字面解釋和語義解釋。中國是典型的成文法國家,成文法是典型的文本。法律解釋必須從字面解釋開始,解釋不能超出可能的字面意思。字面意義是法律解釋的起點和終點。它可以分為限制性解釋和廣義法律解釋。詞語的含義取決於作者對詞語的理解,但需要註意的是,解釋者對法律文本的理解總是受到兩個方面的限制:壹是法律文本中所包含的確定的含義,二是解釋和適用法律的同壹個人對法律文本的主流理解。

2.當然了。古代唐律規定:“無判罪之規,應罪者舉其重為輕,應罪者舉其重為輕。”其中,舉重若輕和舉重若輕是課程講解的法律依據。

3.社會學解釋。即社會學方法應用於法律解釋,側重於社會效果和目的的衡量。需要註意的是,社會學解釋方法的應用必須以字面解釋為基礎。

4.系統解釋。系統解釋法是指聯系整部法典、單行法、其他法律或準法律規範的相關規定,闡明法律某壹條款含義的方法。系統可分為外部系統和內部系統。外在制度是指法律的安排樣式,內在制度是指法律程序的內在結構、原則和價值判斷。在解釋中,要註意下層社會的規範與上層社會的規範並不矛盾。

5.立法歷史和立法材料。立法史和立法資料有助於探究立法者制定法律時的立法政策和實踐目的。但它不同於主觀理論。傳統上,法院依賴並尊重立法史,因為它可以解釋立法的“意圖”,而在立法主權的政治框架下,對法律的解釋必然與立法意圖相關。

6.比較法。它是指以他國法律或外國立法案例和判例的規定為參照因素,對被解釋條款的含義和內容進行解釋的壹種解釋方法。

7.憲法解釋是指根據憲法和其他上位法來解釋下位法的壹種解釋方法。

8.目的解釋來源於客觀解釋理論。法律是社會的產物,法律的適用和解釋必須符合社會生活的實際。因此,所謂客觀解釋的“客觀”是指客觀社會現實在意義上的需要。在客觀解釋學看來,法律只有適應新的社會需求,才能保持生命力。法律只是當前社會群體意誌的表達,是法律適用於社會群體的代言人。這些都需要法官考慮法律適用於社會現實的目的,相對自由地解釋法律,以適應現代生活的要求。

關於法律解釋方法的優先原則,我國學者梁彗星認為應首先采用語義解釋方法。在進行理論解釋時,首先要運用系統解釋和法律解釋來探究法律意圖。理論解釋後結論仍不確定,可以用比較法或社會學的方法進壹步解釋。解釋後仍有相互沖突的結果,應進行利益衡量或價值判斷,選擇更符合社會的解釋結果作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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