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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基本理論問題研究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保護消費者在獲得商品或者服務獲得賠償時人身或者財產不受損害或者侵害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為處於弱勢地位的消費者提供特殊保護的法律,是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主要內容的法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指涉及消費者保護的各種法律規範組成的有機整體。比如由《消費者權益保護基本法》和其他消費者保護專門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法律法規中的相關法律規定組成的有機整體,就是廣義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狹義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指國家關於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專門立法。從廣義上講,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廣告法、價格法、食品衛生法、產品質量法等多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而狹義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僅指1,993,1月。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基本法律。是國家基於消費者弱勢地位給予的特殊保護,是維護真正公平交易市場秩序的法律。之所以基於消費者的弱勢地位給予特殊保護,是由消費者的弱勢決定的。消費者弱勢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和使用經營者為滿足日常消費需要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過程中,因安全、信息、人格缺陷、控制等因素而被剝奪權利,導致消費者權益受到壹定程度的損害。

第壹,消費者的地位決定了消費者始終處於弱勢地位。

首先,消費者與經營者的交易是壹種非專業對專業,非知情人與知情人的關系。經營者熟悉商品的技術性,了解市場行情,掌握客戶心理,有壹定的銷售技巧,可謂知己知彼;而消費者則缺乏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相關知識,接收到的信息大多是經過加工的,具有促銷和誘導作用。消費者難免不受經營者操縱,與其建立不公平的交易合同。此外,商品和服務技術含量的提高會增加經營者的強勢地位和消費者的弱勢地位,即強者更強,弱者更弱。

其次,現代市場經濟簡化商品交換手續、加快流通速度的客觀要求,使得消費合同具有固定合同或附隨合同的特征。傳統的合同理論認為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這對於消費者來說是不正確的。商品和服務的交易條件是經營者事先約定的,消費者完全處於單純接受合同內容的被動地位。他們沒有討價還價和參與合同內容形成的自由,合同雙方的平等地位缺乏實質性保障。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的交易是個人對組織的關系。在市場交易中,消費者多為單壹自然人,經營者多為有組織的法人。事實上,交易雙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尤其是面對大型壟斷企業,消費者往往被迫接受壟斷高價。生產經營的集團化和國際化不僅形成了大規模的企業,而且不斷強化經營者的強勢地位,加劇消費者的弱勢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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