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法律工作者挪用服務費的行為是什麽?我的壹個親戚邀請了壹個法律服務所的工作人員代表他參加離婚訴訟。經法院調解,我得到了

法律工作者挪用服務費的行為是什麽?我的壹個親戚邀請了壹個法律服務所的工作人員代表他參加離婚訴訟。經法院調解,我得到了

法律工作者私自收取費用或者私自侵吞委托人財物都是違法的。

當事人可以向司法機關投訴,要求退還錢款,並對涉案法律工作者進行處理。

法律鏈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遵守基層法律服務所統壹受理、統壹預約、統壹收費的規定。

第五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所在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壹)以貶低他人、擡高自己、虛假承諾、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二)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離任後未滿兩年,曾擔任原審法院審理的訴訟案件的代理人的;

(三)以律師名義執業的;

(四)同時在壹個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請求是非法的、欺詐性的,但仍向其提供幫助的;

(七)在代理活動中超越代理權限或者濫用代理權,侵犯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八)在同壹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裁決中,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理;

(九)不遵守與當事人訂立的委托合同,拒絕或者忽視履行法律服務義務,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十)在調解、代理、法律顧問等職業活動中壓制、侮辱或者打擊報復當事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壹)故意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十二)為影響案件審判、仲裁或者行政裁決結果,違反規定會見有關司法、仲裁或者行政執法人員,請客送禮的;

(十三)擅自接受委托或者辦理法律事務,或者擅自收費,或者向委托人索取額外報酬的;

(十四)在代理活動中收受對方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與其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十五)違反司法、仲裁和行政執法工作的有關規定,幹擾或者妨礙司法、仲裁和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進行的;

(十六)泄露在實踐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的;

(十七)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故意協助委托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十八)向有關司法人員、仲裁員或者行政執法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十九)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行為。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同時責令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改正。

  • 上一篇:法律經濟學與經濟法的區別
  • 下一篇:法律上如何規定證人證言?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