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部分使用宅基地的人在其他人不知情或未同意的情況下建房,應根據不同情況確認其房屋所有權:(1)其他人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無其他宅基地的,房屋應按宅基地使用權面積折價分割或合並。(2)其他* * *用人單位已經喪失本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或者有其他房屋的,房屋應當與建設者合並,由建設者按照占用他人宅基地的面積給予相應補償。這種處理方式主要是考慮宅基地使用權的社會保障功能。處理宅基地使用權與他人合建後的房地產糾紛時,應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他人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責令其限期取得審批機關的批準。獲得批準後,房屋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割或合並;未經批準,按照“房地壹致”的原則,房屋應當與宅基地使用者合並,宅基地使用者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後,產生房產糾紛。壹般應當判令房屋歸宅基地權利人所有,權利人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