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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撤銷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壹般不可撤銷。被拆遷人作為被拆遷房屋的合法產權人,有權與拆遷組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不存在法律上可撤銷或者無效的情形,不得隨意反悔。

簽訂征地補償協議的程序:

1,發布征地公告;

2、征詢村民意見,並組織聽證會;

3.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的登記和確認;

4.擬定“壹本書四計劃”並報批;

5.征地公告;

6.征地補償登記;

7.擬定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8、根據群眾意見修改相關方案並公告;

9、落實征地補償安置資金;實施補償安置方案,交付土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被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用途、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30日, 並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多數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並根據法律法規和聽證情況對方案進行修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明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相關費用,確保足額到位,並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個人達成協議確有困難的,在申請征地時應當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請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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