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現違法建設,可能是執法部門自己發現的,也可能是舉報發現的;
2 .調查取證,包括案件調查、現場勘查記錄、調查詢問記錄等。;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程序。
違法建築的社會影響:
1,城市規劃沖突:違法建設通常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可能破壞城市整體布局和美觀;
2.治安風險:違法建設可能沒有經過嚴格的建築安全審查,存在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安全隱患;
3.環境汙染:違法建設過程中可能產生噪聲、粉塵等環境汙染問題,影響周邊居民生活質量;
4.資源占用不合理:違法建設可能占用公共資源或綠地,影響城市資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5.法律責任風險:違建業主可能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而面臨行政處罰或法律責任追究。
綜上所述,在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過程中,執法大隊首先會通過自查或舉報的方式發現違法建築,然後進行詳細的調查取證,包括案件調查、現場勘查和調查,最後依法進行強制拆除程序,確保違法建築得到及時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壹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
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實施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較大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四條
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需要強制拆除的,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並責令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