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表達壹致意誌的合意行為。法律不僅賦予其壹定的約束力,而且明確規定了實現這種約束力的強制性條件和規範。當仲裁協議違反條件和規範時,仲裁協議無效。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協議在下列情況下無效:
1.口頭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我國仲裁法規定了仲裁協議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因此,口頭訂立的仲裁協議不受法律保護。
2.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仲裁協議無效。我國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可以仲裁,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和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為了維護民商事關系的穩定,保護未成年人和其他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要求簽訂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否則,仲裁協議無效。
4.壹方脅迫另壹方訂立仲裁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自願原則是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則,貫穿於仲裁程序的始終。仲裁協議的訂立也必須是雙方在平等協商基礎上的真實意思表示。以脅迫的手段與對方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違反了自願原則,所訂立的仲裁協議不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符合仲裁協議成立的生效要件。
5.仲裁協議未約定或者未明確約定仲裁事項的,或者仲裁協議未約定或者未明確約定仲裁委員會的,當事人未達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協議應當明確約定仲裁事項和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是仲裁法對仲裁協議的基本要求。仲裁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仲裁協議存在瑕疵。對於有瑕疵的仲裁協議,法律規定是可以補救的,即當事人可以達成補充協議。未達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2.仲裁協議的法律特征是什麽?
仲裁協議作為整個仲裁活動的前提和基本依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仲裁協議只能由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或其合格的代理人訂立。否則,壹旦發生合同糾紛,就無法約束當事人。當事人在仲裁程序開始時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的
如果當事人在訂立時沒有法律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那麽仲裁協議無效,對雙方都沒有法律約束力。
(二)仲裁協議是當事人申請仲裁和排除法院管轄的法律依據。仲裁協議壹經簽訂,即成為仲裁委員會受理合同糾紛的證據,也作為申請法院執行時撤銷裁決或強制執行的依據。
(3)仲裁協議相對獨立。以仲裁條款形式寫入合同的,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他條款的無效不影響仲裁條款的效力。雙方單獨簽訂仲裁協議的,可以視為獨立合同。仲裁協議和它所指的合同本身受不同的法律和法規管轄。前者是程序性合同,後者是實體性合同,是兩種不同的合同。
仲裁協議是相對獨立的,它是由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訂立的。仲裁協議的訂立壹旦違反我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即失去法律效力。比如脅迫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界定的仲裁協議也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