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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通知書是幹什麽用的?

舉證通知書是告知當事人相關舉證事項的法律文書。

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的主張。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當事人收到舉證通知書後,應當在舉證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內,收集並向法院提交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院出具的舉證通知書是法院告知當事人舉證事項的法律文書。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規則,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庭審前被告不能看原告提供的證據,證據要當庭出示,由當事人質證。答辯狀由被告人就起訴狀(起訴書)提出,答辯狀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舉證通知書提供證據的註意事項:

1.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壹分類編號並制作證據清單,簡要說明證據材料的來源、對象和內容,然後簽名蓋章,並按照仲裁庭和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副本。

2.證據應當在仲裁庭開庭時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3.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必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國締結的有關條約規定的認證程序;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和臺灣省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證明手續。

4.書證、物證應當提交與原件、原物相同的副本(復印件)、照片、復印件、記錄本;當事人應當提供外文書證或者說明材料,並附有中文譯本;仲裁庭開庭審理案件時,當事人應當對書證、物證的原件和實物進行質證。

5.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提問。證人出庭作證的,當事人應當在開庭前提交證人名單。證人出庭確有困難的,經仲裁委員會同意,可以提交書面證言。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理或批判性語言;仲裁員和當事人應當詢問證人,證人不得參加仲裁庭的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

以上內容參見百度百科-舉證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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