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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與非政府采購的區別

政府采購(GovernmentProcurement)是指各級政府為開展日常政府活動或向公眾提供服務,按照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過公開招標和公平競爭,為政府部門或其所屬集團從國內外市場購買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其本質是市場競爭機制與財政支出管理的有機結合,其主要特征是政府采購行為的法制化管理。政府采購以招標、有限競爭性采購和競爭性談判為主。

(1)資金來源的公共性。政府采購的資金來源是財政撥款和需要財政償還的公共貸款,而這些資金的最終來源是納稅人的稅收和公共服務收費。在財政支出中,具體表現為采購支出,即財政支出減去轉移支出後的余額。

(2)采購主體的特定性。政府采購的主體,也稱采購主體,是依靠國家財政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包括國有企業。

(3)采購活動的非商業性。政府采購是非商業采購,不以盈利為目的,也不是為了出售而購買,而是通過購買的方式向社會提供政府部門或公共利益的消費品。

(4)采購對象的廣泛性。政府采購的對象包羅萬象,包括標準產品和非標準產品,有形產品和無形產品,低值產品和高值產品,既有軍用產品也有民用產品。為了便於統計,國際慣例是將采購客觀化按性質分為貨物、工程和服務三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七條政府采購應當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範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

中央預算內政府采購項目的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並公布;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並公布。

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第八條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屬於中央預算內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確定並公布;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並公布。

第九條政府采購應當有助於實現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支持欠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簡要總結:

政府采購與非政府采購的區別:政府采購是指各級政府在財政的監督下,通過公開招標和公平競爭的方式,為政府部門或其所屬集團從國內外市場購買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其本質是市場競爭機制與財政支出管理的有機結合,其主要特征是政府采購行為的法制化管理。政府采購以招標、有限競爭性采購和競爭性談判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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