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1頒布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收與補償條例》),拆遷的法律含義是指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進行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法拆除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房屋及附屬物,搬遷該範圍內的單位和居民,並補償其損失。
根據《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可見,拆遷由市縣人民政府牽頭,政府確定房屋征收部門實施拆遷補償。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相關職責,予以配合,確保工作順利進行。由此得出結論,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就是拆遷部門。
拆遷部門的職責包括:
1,主要負責本區域征地拆遷協調工作,協助拆遷單位完成征地拆遷工作。
2.組織人員到現場對設計圖紙中的征地拆遷範圍和數量進行實地調查,掌握征地拆遷的第壹手資料。
3.協助聯系並督促相關拆遷單位根據施工進度及時提供施工用地。
4.協助拆遷單位進行實地測量。
5.負責施工過程中與當地有關部門協調征地拆遷事宜,解決因征地拆遷引發的重大矛盾和糾紛。
6.收集征地拆遷信息,建立健全各類征地拆遷臺賬,掌握征地拆遷相關信息。
7、審查拆遷單位上報的征地、臨時用地等資料。
8.指導和督促相關單位編制竣工文件。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監督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