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沒有規定民事訴訟必須有律師,所以民事訴訟沒有必要聘請律師。民事訴訟的啟動是從原告向法院遞交起訴狀開始的,所以只要原告向法院遞交起訴狀或者提起口頭訴訟都是可以的。但壹般來說,律師比委托人更精通法律,更有經驗,所以委托律師辦案會更容易。
向法院提交借據的過程如下:
1.撰寫民事起訴狀,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立案;
2.案件受理後,法院會給妳壹張交款通知書,按照指示到指定銀行繳納訴訟費用,然後拿著銀行給的交款單據到法院換票;
3.等待法院通知開庭,壹般會發出開庭傳票;
4、按照傳票標明的時間、地點出庭參加訴訟;
5.等開庭後宣判吧。如不服判決,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勝訴後,對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勝訴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7.法院受理強制執行後,將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財產、車輛、有價證券、存款;
8.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其出境、記入征信系統、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9.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三條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第壹百二十四條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第壹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糾紛,適合調解的,應當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