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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的標準是什麽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70號)》的規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當事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肇事逃逸的主要構成條件是:(1)行為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因素。

如果行為人在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發生的情況下離開現場,不能認定為“交通事故後逃逸”。如<案例1 >:孫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載朋友劉某(兩人均飲酒過量)超速行駛時,劉某從摩托車上摔下,頭部著地,致顱腦損傷,當場死亡。當時孫某對此壹無所知,繼續瘋狂駕車,直至被發現並攔截。本案中,孫雖離開了現場,但其主觀上對劉倒地死亡的交通事故並不“明知”,故不宜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只能認定為壹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強調的是,這裏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果行為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而假裝不知道,仍應認定為“交通事故後逃逸”。

(2)主觀上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和法律追究;實踐中,施暴者逃跑的目的大多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逃跑是出於其他目的,比如害怕被受害者親友和其他圍觀者毆打。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後很快通過向領導匯報或報警接受法律處理。很明顯,這些人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所以在認定的時候就要加以區分,這樣才能保證法律的準確適用,不至於浪費或者縱向。比如案例二:司機宋某違規駕車,在某地撞死壹群人。就在宋某正在搶救某時,其親友和當地群眾聞訊趕到,用武器毆打宋某。宋被迫駕車逃離現場,並直接向當地派出所報案。本案中,宋的逃逸行為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當然,需要註意的是,行為人出於正當目的逃離現場後,壹定要及時向有關機關報案,接受法律處理。否則,如果行為人逃逸,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3)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且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行為。

這裏有爭議。有人認為只限於逃離“事故現場”,但在實踐中,大多數人並不拘泥於“事故現場”,而是與“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壹並考慮。總之要看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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