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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開庭後多久才能下達裁決書?

壹般情況下,仲裁庭會在開庭後15天內作出裁決。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在查明證據、認定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對當事人提出的仲裁請求或反請求及相關事項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文件。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實行終局仲裁制度。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或修改。當事人就同壹糾紛再次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裁決是仲裁庭行使仲裁權利的集中體現,是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重要法律文件。仲裁裁決不僅反映了仲裁庭辦案的水平和公正性,也直接影響著仲裁機構的聲譽和形象。壹份好的裁決書不僅有利於當事人之間的自覺履行,而且能夠快速有效地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提高市場經濟的效率。因此,做好仲裁裁決意義重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四十壹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延期審理。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第五十壹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決定。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調解書或者裁決書。調解書和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有哪些具體表現?

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如下:

1.當事人不得以同壹理由和同壹事實再次申請仲裁。生效裁決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經濟糾紛的最終決定,不允許再發生糾紛;

2.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裁決生效後,屬於訴訟時效已過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再行爭議。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3、當事人必須遵守生效裁決的條款和規定的自動履行期限。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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