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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外貿代理制有哪些規定?

從事國際服務貿易,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對外貿易法、 其他組織或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海關不予放行_擅長貨物_進出境_真實國營貿易管理。 法律、其他組織或規定對外貿易活動的組織。

外貿合同條款的內容

1.商品交易中的數量是交易合同的主要內容之壹。賣方必須按照合同中數量條款的規定全部交貨。發貨數量不足時,買家有權拒收,並要求賠償損失=發貨數量超過時,壹般不予補交貨款。目前進口貨物到貨中“短重短重”的情況時有發生。要減少這種現象,首先合同的數量條款要完整、準確。

2.壹些商品,如谷物、水果、礦石等。,往往受到自身特點或包裝運輸和測量工具的限制,因此往往很難完全滿足合同規定的數量。為了避免爭議,可以在數量條款中規定交貨數量的移動範圍,或者規定壹個“多裝少裝條款”。

3.由於不同國家采用的計量體系不同,即使使用的計量單位名稱相同或相近,貨物的實際數量也會有很大差異。同樣的加侖,英制加侖不等於美制加侖,噸,又分長噸,公噸,短噸,三者互不相同。所以在實際使用中要註意換算。

4.因此,在簽訂外貿合同中的數量條款時,我們必須註意以下幾點:

(1)指定具體數量和計量單位,最好采用國際計量單位;

(2)必須規定測量方法。比如散裝礦產品多以水尺稱重,散裝液體以體積稱重,糧食、糖以衡器稱重。

(3)數量條款中應規定超載和短裝。並適當規定溢缺的百分比;

(4)多交或少交貨物數量的計價方法壹般可按合同單價計算,也可在合同中約定其他方法,如多交或少交貨物可按裝運時的價格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_ _條。

國家可以控制壹些商品的進出口。實_國營貿易管理貨物進出口_業務只能由授權企業經營;但國家允許部分國營貿易管理商品的進出口,但業務由授權企業經營的除外。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和授權企業的備案,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確定、調整並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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