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立案後找不到被告,包括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在內的所有法律文書都可以公告送達。案件審理後,對必須出庭的被告人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可以強制傳喚。壹般情況下,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民事訴訟中的缺席判決是法院在壹方當事人缺席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壹般情況下,當事人為了避免對其提起訴訟的後果,會在開庭當天出庭並進行辯論。
缺席判決主要適用於以下情況:
1.原告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貸款案件中,債權人提起訴訟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後將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滿後債務人仍不應訴,借款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可以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可能是被告人無意甚至故意回避,拒絕參加庭審通知。那麽我們可以嘗試先聯系被告的親友,我們可以在他們親友的幫助下找到被告。對於必須出庭的被告人,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可以傳喚。壹般情況下,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六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147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148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