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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財產糾紛中彩禮返還的原則和標準

1.彩禮返還有什麽規定?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3、婚前支付並導致支付方生活困難的。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二、返還彩禮需要註意什麽?根據我國司法實踐,返還彩禮問題比較復雜,需要註意以下問題:1。如果彩禮是婚前給付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考慮支持返還請求。如果,彩禮給付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方請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雙方仍是* * *同壹體,遵循夫妻的合法財產。當事人在離婚訴訟同時提出該請求,法院準許離婚的,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不允許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要求返還彩禮的請求。2.婚前付彩禮肯定是當地的習俗。總的來說,色彩平衡和快速儀式的問題主要存在於中國大量的農村和相對不發達的地區。人們的婚禮多以民俗、風俗為主。如果當地沒有這個習俗,就不存在支付彩禮的問題。對於不能認定為彩禮,屬於男女交往的財物如何處理,要看其具體情況和性質,法院會依法處理。3.解決彩禮糾紛應遵循的原則。決定是否返還彩禮,主要依據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給付彩禮後未訂立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結婚的,原則上不返還彩禮(某些特殊情況除外);按習俗舉行結婚儀式但未領取結婚證的,解除同居時原則上不返還彩禮。綜上,根據最新規定,男方支付彩禮後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如果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雙方未登記結婚或辦理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男方可以索要。彩禮屬於訂婚的財產。如果雙方晚年離婚,彩禮的分割應該按照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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