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都明確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明顯具有國家強制的特征,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絕承擔這壹法定義務。如果因單位原因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即使離職,原員工也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訴,要求原單位按法律程序補繳。
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社保,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如不支付,員工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或社保機構投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外,不得緩繳或者減繳。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也就是說,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規定參加和繳納社會保險。即使職工和用人單位簽訂了自願不參加社會保險的所謂“協議”,也沒有法律效力。參加和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定義務。無論單位還是職工,都要不交社保。
根據法律規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所欠金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法律上的強制性義務,也是雙方的法定義務,勞動關系雙方不能協商彈性。
壹般來說,如果原用人單位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員工在離職後壹年內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相應的機關都會受理。員工離職兩年以上,要求用人單位重新繳納社保的,不予受理。因此,如果員工離職後發現用人單位未依法為自己繳納社保,應及時維權,但時間不宜過長。
綜上所述,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壹項義務,這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協議隨意變更或放棄。希望勞資雙方都能樹立法治意識和守法觀念,履行參加社會保險的義務。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