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2、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並盡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
3、農村村民出售、出租、贈與住房,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4、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審批手續。
農民宅基地新政策如下:
1,最新農村宅基地政策:退出三權。所謂退出三權,就是農民退出房屋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三權交給政府,農民獲得補償,可用於養老。退出三權可以有效利用農村閑置宅基地,讓這些宅基地進入市場,成為集體土地。可以進壹步開發,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2.最新農村宅基地政策:可交易。我國農村宅基地可以自由買賣,但需要提醒的是,買賣宅基地必須遵循以下三個原則,否則容易引發買賣糾紛:
(1)使用權需要變更登記。宅基地買賣過程中,除了要去房管部門辦理產權轉移登記外,還需要變更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否則房屋根本無法過戶;
(2)宅基地購買者資格有限。宅基地購買人是城鎮居民或者其他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不符合宅基地買賣條件。這種情況下,如果想買賣宅基地,需要先把戶口遷到當地;
(3)宅基地流轉需要符合壹戶壹宅的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
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