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訴申請是指原告在向法院立案後,在宣判前,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人民法院撤回訴訟。
1.申請退出的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申請撤訴。但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撤訴,不影響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訴訟進程。
(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願的。申請撤訴是原告處分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除非原告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強迫原告申請回避,審判人員不得以任何借口動員原告申請回避。
(3)退出必須合法。申請回避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宣判之前;申請撤訴的人必須是有權申請撤訴的人;申請撤訴不得是實體上規避法律的行為,不得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4)撤訴必須經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處分權。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申請符合規定的,裁定準許起訴,終止案件審理。不符合規定的,駁回申請,繼續審理。是否允許撤訴,必須通過裁定告知當事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的意見》明確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後,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依法準許原告撤訴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另行進行訴訟。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當事人有違法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撤訴。
(二)依法撤銷。
按撤訴處理,即原告雖未申請撤訴,但其在訴訟中的某種行為已表明不願意繼續民事訴訟。因此,法院依法判決撤銷不開庭審理的行為。
根據取款的情況:
(1)原告或上訴人未按期繳納訴訟費。
(2)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3)原告未經法庭許可,擅自退庭。
(4)原告應當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通知其預交,經通知後仍不繳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批準仍不繳納訴訟費用的,予以駁回。
(5)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駁回起訴。
(6)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審理;依法可以作為撤訴處理的案件,當事人有違法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作為撤訴處理。
撤訴與原告缺席判決的區別: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壹條第二款規定,法院裁定不準撤訴(即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後果:
無論是當事人申請撤訴,還是按撤訴處理,都會產生壹定的法律後果:
(1)法院裁定準許撤訴或者作為撤訴處理,將直接導致訴訟終結的法律後果;
(二)訴訟時效重新計算,原告在訴訟時效期間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訴訟費用由原告或上訴人負擔。
壹般來說,是因為原告認為自己受到了侵害,向法院請求救濟,所以原告必須申請撤銷自己的行為。法院認為案件情節輕微,當事人可以自行解決的,同意撤訴,可以參加調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