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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強制不休息怎麽辦?

根據員工休假清單,員工工作滿壹年可享受帶薪年休假權利,用人單位應履行義務。如因工作需要員工來上班,需提前向員工說明,並征得其同意。如果用人單位強制員工留職,員工可以向勞動部門反映情況。

壹、單位不給休假怎麽辦?

根據員工休假清單,員工工作滿壹年可享受帶薪年休假權利,用人單位應履行義務。如因工作需要員工來上班,需提前向員工說明,並征得其同意。如果用人單位強制員工留職,員工可以向勞動部門反映情況。

其中,“滿壹年”是指員工從踏入社會工作之時起的積累。即使中途換了公司,或者有休息期,只要妳把休息期從壹年的工作年限中減去,用人單位就可以享受帶薪年假,不管妳們是否在同壹家公司工作。

帶薪休假是每個員工的合法權利,雇主不能剝奪。

二、帶薪休假的標準:

1.職工脫離社會工作壹年以上不滿十年的,可享受法定年休假5天;

2.員工工作十年到二十年的,可以享受國家給的15天年假。

其中,普通假期不能算入年假,與年假無關,普通假期要按時休。

三、職工註意事項:

1.休年假是每個員工的權利。單位不能強行占用員工的年休假。員工要勇敢合理的抗議,享受應有的權利和義務;

2.如果用人單位以員工在本單位工作期限不滿壹年為由不讓員工休年休假,員工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法律明確規定,職工的工作年限是逐年累積的,不能清零;

3.勞動者不能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支付勞動者三倍的工資;

4.如果員工堅持休假,但用人單位以員工不服從公司安排為由辭退員工,那麽員工也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用人單位也需要賠償相應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40條

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

(1)元旦;

(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第四十壹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限制:

(壹)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職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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