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分落戶政策是指以合法穩定就業為主要指標,合理設置積分,達到壹定分值即可申請落戶的政策。積分落戶政策主要包括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建立多元化可持續的城鎮化投融資機制、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建立行政創新和行政成本降低的管理新模式、全面推進體制機制改革創新等五個方面。相關地方的積分落戶會統籌考慮城市運營管理保障和產業發展方向。以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和連續居住年限為主要指標,合理設置積分,達到壹定分值者可申請落戶。
法律客觀性:
為積極穩妥解決歷史遺留的戶口問題,現就本市戶口遷移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1 .關於子女投靠(壹)在本市登記常住戶口滿5年後,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歲以下或普通高中在校生,下同)。已隨外省市(母親)辦理生育登記,現要求投靠本市父親(母親)戶口的,可準予在父親(母親)戶口所在地(家庭),且不因投靠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於市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下同)落戶。(二)被調動分配到外省市在本市工作,現已被批準落戶上海的人員,其子女未就業、未結婚、在本市長期居住且未滿25周歲的,可允許在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三)經市教委批準在本市落戶的高校畢業生,在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未成年子女在上海居住和生活的前提下,可允許其在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四)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收養外省市兒童,經審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隨父母在上海居住五年以上,依法辦理收養登記證後未成年的,可以準予在養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二、關於夫妻投靠(壹)外省市人員(指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失業人員,下同)和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指本市常住戶口滿10年),可依法允許在配偶戶籍所在地落戶。(二)外省市少數民族、歸僑、歸僑子女、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滿7年的),可允許在配偶戶籍所在地落戶。(三)外省市人員和本市殘疾居民,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滿五年後,可允許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三。關於老年人的投靠(壹)被動員分配到外省市工作的,達到國家法定年齡退休並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可允許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家庭無子女或者未收養子女的,本市親屬(父母、兄弟姐妹)願意接收的,可以允許其在親屬戶口所在地落戶。(二)原本市常住居民因其他原因到外省市工作,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夫妻雙方必須同時達到規定年齡),並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回上海投靠其在本市的子女的,可允許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四。關於其他事項(壹)在本市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門作出的關於外省市人員來滬落戶的審批決定中,凡被查出弄虛作假落戶的,壹律註銷戶口,由原遷入地公安部門恢復戶口。(二)經批準落戶的人員,登記為非農業戶口。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市公安局的批復》(滬府[1999]38號)停止執行。本市其他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壹致的,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