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備忘錄的內容只是簡單地記錄或確認了談判過程的相關事實,即符合證據的形式要求,那麽備忘錄就具有證據的性質。
2.備忘錄反映了簽字人的壹致意思,當事人明確表示受其創設的權利義務的約束,因此可以認為是合同。
3.備忘錄的內容表明,簽署備忘錄的目的不是為了產生權利和義務的法律關系。備忘錄既不是證據,也不是合同,不會產生要求各方信守承諾的法律後果。
壹、備忘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備忘錄只能作為線索,不能作為直接證據,沒有法律效力。有些如果經過證明和公證,也可以作為證據;
(2)備忘錄是對雙方簽署的合作事項實施監督的壹種方式。基於合同產生但實際履行要求普遍高於合同的事實,僅具有監督效力,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不嚴格按照備忘錄要求履行義務,行為不違反合同,是合法的。
第二,備忘錄能否作為法律文件?
1.備忘錄是書面文件,可以作為反映合同內容的書面形式,通常記錄雙方在會議或談判中達成的原則性意見;
2.但是,如果備忘錄的內容涉及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是當事人的壹致表示,並且該表示的內容是具體的、可執行的,當事人也沒有排除受其約束的意思表示,那麽備忘錄就具有民事合同的要件,備忘錄就具有法律效力。
三、備忘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與其法律性質密切相關。
1.如果備忘錄的內容記載了當事人的陳述或事實,即能夠證明待證事實的真實性和關聯性,且待證事實具有證明力,則備忘錄具有證據效力;如果備忘錄的內容具體明確,且雙方有約束性協議,則備忘錄具有合同的性質;
2.如果備忘錄的內容只是記錄了當事人的談判過程,或者當事人對未來合作的期望或者其他意思表示,並沒有意圖在他們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系,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按照合同履行義務的原則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