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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的,不得承擔。

違法行為。

食品經營許可是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確保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能力,能夠提供安全衛生的食品。無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威脅消費者健康。

二、違法行為的後果

對於無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法律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同時,情節嚴重的,可吊銷營業執照,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責任主體

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的責任主體包括但不限於個體經營戶和餐飲企業。這些主體在從事餐飲服務前,應先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確保合法經營。未經許可經營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加強監管和自律

為保障食品安全,維護市場秩序,相關部門應加強對餐飲服務的監管,嚴厲打擊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違法行為。同時,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也要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加強自律,確保食品安全。

總而言之:

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屬於違法行為,相關責任主體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了保護食品安全和消費者權益,加強監管和自律非常重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35條規定: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然而,食用農產品的銷售和僅在預包裝食品中的銷售不需要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122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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