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歲以下的孩子壹般和媽媽住在壹起。在下列情況下,母親可以與父親生活在壹起:
(1)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不能治愈的嚴重疾病,且子女不宜與其同住的;
(2)有撫養子女的條件,但父母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由於其他原因,子女確實不能與父母同住的。
二、補償標準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配偶壹方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就是通常理解的精神賠償。因為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比財產損害更難確定,金錢買不到感情,但金錢可以在壹定程度上彌補婚姻中無辜壹方的損失。由於精神損害具有無形性和不可估量性的特點,法官在判斷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時,必須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民法通則〉的意見(試行)》第150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解釋》確定賠償數額。這些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
第壹,精神損害程度。可以考慮受害人遭受的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憤怒、恐懼、焦慮、抑郁、悲傷、屈辱等情緒障礙;身體上的疾病造成精神和情感上的傷害等等。因為損害結果涉及到人的身體和精神兩個方面,醫學專家要劃分嚴重程度,做出相應的判斷。
二是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和具體侵權情節。包括過錯方所犯過錯的類型、動機和情節。過錯程度壹般與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成正比。
第三,其他情況。如雙方婚姻的長短,過錯方對家庭和子女的金額和貢獻。
第三,離婚後的生活問題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壹方生活困難的,另壹方應從其房屋等個人財產中給予。
給予適當的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壹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配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如果離婚後壹方沒地方住,很難住。?
離婚時,壹方可以用其個人財產中的房屋幫助生活有困難的人,可以是居住權,也可以是房屋所有權。?
以下是離婚案件流程圖,希望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