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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未報公安機關消防部門備案如何處罰?

詳情如下:

根據消防法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而進行施工的;

(二)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驗收不合格,未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建築工程投入使用後,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且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使用、營業的。

建設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竣工後未按照本法規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擴展數據

消防法

第十二條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進行施工。其他建設項目在取得施工許可後未依法通過抽查的,應當停止施工。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或者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營業。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處以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建設單位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和施工的;

(二)建築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

(三)施工企業不按照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標準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四)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第七十條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決定;其中,拘留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需要傳喚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人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整改後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檢查合格後,方可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

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強制執行。

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有較大影響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由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公安機關等部門實施。

參考資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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